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

燦坤告google違反商標法 獲不起訴

科高台灣分公司負責人蘇德曼被控未移除其經營的google搜尋引擎關鍵字付費廣告,鍵入「燦坤3C」或「燦坤3C大賣場」的關鍵字,出現大陸某公司在網頁上以其商標販賣商品,涉嫌違反商標法。台北地檢署認為與商標法構成要件有別,處分蘇德曼不起訴。

燦坤指控,蘇德曼涉嫌從去年間在其搜尋引擎關鍵字付費廣告服務中,鍵入「燦坤3C」或「燦坤3C」後,竟出現江蘇邦寧科技公司和北京新網公司的網頁,還以「燦坤3C」的名稱販售國外知名品牌皮包、手提袋等商品;發函通知移除搜尋結果的頁面,台灣分公司仍置之不理。

蘇德曼辯稱,搜尋引擎是由美國科高母公司提供的服務,台灣分公司不涉及搜尋引擎的業務,因此也無權處理,更沒有違反商標法之幫助犯。

檢方調查,燦坤網頁主要販售3C產品,與大陸網頁販賣國外名牌包及運動用品的差異甚大,應不致於使消費者混淆。

此外,根據科高公司章程,台灣分公司無權對母公司要求移除搜尋引擎網站的檢索結果,雖然燦坤認為台灣分公司有管理並移除結果的權限,也與商標法構成要件有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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